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评价[2004]218号)
各中央企业:
在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2004年的重要工作部署。2003年8月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明确中央企业及其境内全资、控股子企业应于2005年底前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并拟定了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为有效推动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规范企业会计核算,加强企业财务监督,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企业“家底”,核实资产质量,统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加强中央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重要措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企业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各项有关工作的组织落实,加强工作协调,做好统筹规划,制定严密工作计划,并妥善安排年度财务决算、清产核资等各项财务工作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相互衔接,严格按照国资委统一工作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经商财政部同意,中央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审批工作,由国资委统一负责。企业应当在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按照
财政部《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及国资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的相关要求,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国资委,抄报财政部。
二、切实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组织落实工作。各中央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工作基础上,对所属子企业或单位进行分类排队,加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落实和业务指导,促进公司规范执行统一会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