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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管理,即合法行政,这是《纲要》提出的首要要求。各级国资委作为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前提和基础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资委要围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建设的要求,按照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好国有资产监管立法计划编制工作和法规起草工作,做到立法决策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相统一,立法进程与体制改革进程相适应。
  各级国资委的各项工作都要纳入法制化轨道,运用法律指导和规范各项国有资产监管和企业改革工作,把业绩考核、统计评价、产权管理、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企业改革改组、企业分配管理、监事会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等工作中成熟的做法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出来。要根据《纲要》精神,切实坚持合法监管、合理监管、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原则。
  在起草制定规章的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一是规章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二是不能超越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以及国资委的职责范围;三是没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资委不得作出影响企业权益或者增加企业义务的决定;四是规章制定符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进行;五是作出的规定要明确、具体,有可操作性,能解决实际问题;六是要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所出资企业的意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促进企业依法改革发展的前提,也是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基础和保障。国资委要加大对企业法制工作指导的力度,努力提高所出资企业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各项法律事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形成风险控制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加强组织学习,切实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对政府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国资委机关干部要高度重视,把依法办事真正落实到工作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从根本上转变那些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监管要求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要认真学习贯彻《纲要》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按照《纲要》要求,建立学法制度,倡导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风气,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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