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贯彻
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国资发法规[2004]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委内各厅局:
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纲要》明确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纲要》,全面推进各级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纲要》精神,充分认识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意义
依法行政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反映了政府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纲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近年来推进依法行政的基本经验,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国资委作为本级政府的直属特设机构,虽然不具有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但同样需要从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纲要》,全面领会和把握《纲要》的精神实质,按照《纲要》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监管,依法办事,学会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指导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不断提高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
二、牢牢把握职责定位,全面落实《纲要》提出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
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理顺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的关系,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职能和权限,是《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和基本要求。各级国资委要围绕《纲要》确立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根据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牢牢把握特设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严格定位,切实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一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正确处理与政府其他机构、部门的职责定位关系,既坚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又坚持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出资人职责。二是坚持“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三统一”原则,坚持“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三结合”原则,依法全面充分地对所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切实做到出资人主体到位、权利到位、责任到位。三是坚持政企分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正确处理与所出资企业的关系,尊重和维护企业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不得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四是坚持“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代表”的原则,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出资关系,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监管国有资产的两个积极性,坚持上一级国资委依法对下一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提高依法监管国有资产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