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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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