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入境列车运行途中发现旅客不符合边防入境手续,铁路部门应立即报告终到站边防检查站,详细说明旅客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车厢及铺位号和不能入境原因,并将旅客交终到站边防部门处理。
第八条 发现出境、入境列车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偷越国(边)境人员及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人员,铁路部门应当负责将其遣返,并负责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九条 乘坐出境列车前往香港,但未被允许入境而随车返回的旅客,由铁路安排返程乘车,旅客应支付票款。列车长在中途停车站向终到站发电报预报到达人数的同时,注明返回旅客的姓名、性别、国籍、护照号、车厢及铺位号和不能进入香港的原因,到站将电报送联检部门。
第十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旅客跳车、闯关等事件,铁路公安部门应立即组织警力查缉,同时将情况报告内地始发或终到站联检单位。缉获人员和物品分别交始发(终到)站联检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处理。铁路部门应配合联检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刑事、治安案件,由铁路公安部门处理。需要将人员、物品交中途停车站公安机关处理时,应提前征得始发(终到)站联检部门同意并由乘警与车站民警办理交接手续。
发生重大、疑难或危及行车安全的刑事、治安案件,需要沿途铁路公安机关上车支援时,应提前征得始发(终到)站联检部门同意后,携带必要的勘验器材上车。
物品出入境检查
第十二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现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铁路部门应及时向联检单位主管部门报告。出境列车报告广州东站联检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入境列车报告终到站联检单位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旅客由于各种原因中途下车时,列车长将情况报告内地始发或终到站联检单位,携带品随同下车并按联检单位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如有托运行李,出境列车在广州东站、入境列车在终到站卸下,按联检单位的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十四条 列车运行途中发生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铁路部门应及时向联检单位报告。入境列车报告终到站联检单位和就近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境列车报告始发站联检单位和就近的检验检疫机构。具体要求按照《京九、沪九直通旅客列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处理。如需将人员交沿途车站,应提前征得联检单位同意,且车站须具备临时留验观察设施。车站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联检单位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