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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为适应入世的需求,按照SPS协定的风险评估原则,总局下发了《卫生检疫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实施细则》,对风险预警信息按其风险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对外来媒介的预警应急工作管理力度,同时也针对某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加强技术措施,各局必须加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携带媒介监测检查,对所携带媒介有流行病学意义的,及时上报总局,由总局根据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预警应急措施。
  二、外来媒介预警反应分级管理
  媒介预警应急工作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控制、及时预警,充分利用“中国电子检验检疫卫生检疫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媒介预警通报条件,完善“媒介预警应急网络系统”(简称“媒介系统”),对上报的数据进行分析和判定,依据其有害程度和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发出预警通报,采取应急措施,发挥技术贸易作用。
  预警的主要内容有媒介疫情报告、媒介评价与通报、应急措施:
  (一)媒介疫情报告:各口岸局对在入境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所发现的媒介,通过“媒介预警疫情报告表”及时向总局卫生司上报,不得超过24小时。
  (二)媒介评价与通报:总局卫生司通过“媒介系统”,对于符合预警通报条件的,按照其风险程度给予预警通报。
  高度风险。是指来自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等,且携带传染病传播媒介,经流行病学资料分析,并有传播扩散的可能。
  中度风险。是指在媒介监测中发现新种类媒介传入,并是某些传染病病原体的保存宿主和传播媒介。
  低度风险。是指同一时期内、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发现同一种类媒介且数量有明显上升趋势的;其他需要预警通报的。
  (三)总局根据所发现媒介危害程度和我国对外贸易的需要,采取以下卫生检疫措施:
  1.改变检疫方式。根据风险等级,对船舶进行高度风险锚地检疫或中低度风险靠泊检疫。
  2.加强查验力度。加大对来自疫区和预警发生地交通工具、集装箱及货物的媒介卫生检查、卫生检验的力度。
  3.增加必要的处理。采取科学、有效的卫生处理措施,对携带有媒介和有传入传染病风险较大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可以采取拒绝入境、退货或销毁的措施。
  (四)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要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媒介预警信息上报和监测工作,对总局发出的预警通报,要立即按照规定对有关的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采取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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