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外来
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04年4月28日 国质检卫[2004]18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总局关于《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检疫应急处置规定》(2003年第57号令)和2004年卫生检疫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有效防止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生物传入我国,现将《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

  附件:

关于加强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总局关于《国境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验检疫应急处置规定》(2003年第57号令),及时有效地做好外来传染病传播媒介生物(以下简称媒介)预警应急工作,对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所面临的形势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媒介传播的传染病扩散蔓延趋势对人类健康带来严重的威胁,越来越引起各国的关注;近20年来新发现的30余种传染病中的许多传染病是媒介导致传播流行。为此各检验检疫局要充分认识外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外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的责任感,积极发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在防止传染病及其媒介在国际间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保护交通工具和口岸卫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间贸易交往更加密切,入出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货物迅猛增长,与此同时,传染病传播媒介传入也随之增加。2003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在入出境交通工具和口岸捕获各类媒介81.9万只,比2002年37万只增长121.4%。各级检验检疫局及时采取卫生处理控制措施,并通过媒介风险预警网络等方式及时上报信息,总局及时向全系统发出风险预警,并向有关国家以及WHO通报,对控制媒介以及经媒介传播的传染病在国际间的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
  按照WHO《国际卫生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规定,加强对外来媒介预警应急工作成为卫生检疫监管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防止媒介传入不仅能控制传染病、保障我国人民身体健康,而且是保障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重要技术性措施之一。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