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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违法行为管辖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保险
违法行为管辖问题的复函
(2004年4月7日 保监厅函[2004]70号)


福建保监局:
  你局《关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异地展业行为如何确定行政主体的请示》(闽保监发[2004]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依据上述规定,你局对辖区内发生的保险违法行为具有管辖权。如果与其他保监局就管辖问题发生争议,应报请保监会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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