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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1号--关于对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所征收的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七、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略)
     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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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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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        美国康宁公司         │   16%┃
┃       │    (Corning Incorporated)      │    ┃
┠───────┼──────────────────────┼────┨
┃       │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   46%┃
┠───────┼──────────────────────┼────┨
┃       │        其他美国公司         │   46%┃
┠───────┼──────────────────────┼────┨
┃    韩国 │      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       │   7%┃
┃       │      (LG Cable Ltd)       │    ┃
┠───────┼──────────────────────┼────┨
┃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   32%┃
┃       │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   46%┃
┠───────┼──────────────────────┼────┨
┃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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