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如何征收反倾销现金保证金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执行。
五、对于伪报原产国或伪造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G652A、G652B、G652C)原产地证明或原厂商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对于所征收的现金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七、在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期间,如果出现与实施临时反倾销产品类似的进口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属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产品时,有关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4年第28号公告(略)
2.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2: 反倾销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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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国(地区)│ 厂商名称 │征收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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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 美国康宁公司 │ 16%┃
┃ │ (Corning Incorporate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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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OFS Fitel LLC)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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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美国公司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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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 │ 韩国LG电线株式会社 │ 7%┃
┃ │ (LG Cable Lt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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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国株式会社OPTOMAGIC(OPTOMAGIC CO.,LTD)│ 32%┃
┃ │ │ ┃
┠───────┼──────────────────────┼────┨
┃ │ 其他韩国公司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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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 │ 所有日本公司 │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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