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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问题的通知
 (2004年3月19日 高检发纪字[200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更好地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落实《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自身反腐败和纪检监察工作,现就健全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构设置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直辖市、副省级市、省会市的基层检察院和编制在60人以上的基层检察院,应商当地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编制在30人以上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基层检察院,应配备专职纪检监察干部;30人以下的应明确兼职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
  二、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参加检察委员会,不是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可以列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三、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正职领导人的任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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