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发挥中介组织的自律作用。粮食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
三、粮食收购管理
国家实行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加强粮食收购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
(一)粮食收购许可的条件。收购粮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具备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拥有或租借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具备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二)粮食收购许可的程序。一是申请粮食收购许可,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二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三是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也应当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营业范围登记,在经营范围中注明粮食收购;四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三)粮食收购者应承担的义务。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依质论价,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对于跨省收购,还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者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四)收购粮食的金融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政府调控用粮和其他政策性用粮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和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购销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
四、粮食质量和卫生管理
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必备的加工条件;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