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以及各省级以下国家税务局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部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安排采购事宜。
四、各级国家税务局的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总局已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在《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进行修订。2004年,凡采购货物或服务(单项或批量)达到120万元以上,采购工程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各地应严格按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属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都应实行公开招标,在提出项目业务需求和技术要求时,应当按照公开招标要求提出,不得设置各种特殊条件,规避公开招标。
五、根据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需要,总局将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税务登记证的印制,由总局进行招标。各省级国税局要加强对总局集中采购以外的税务票证印制的政府采购管理,普通税务发票及各项完税证的印制,包括纸张采购应当纳入政府采购。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制定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要树立依法采购、依采购预算采购、依采购计划采购的观念,切实按照采购预算、计划组织采购,确立采购预算、计划的严肃性,各地要抓好采购预算、计划的制定、层报工作。2005年度采购预算、计划编制上报工作的具体事项,另行明确。
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75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1.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1: 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