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
2004年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税发[2004]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贯彻落实《
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一),对2004年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标准进行了调整和修订。各级国家税务局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贯彻落实好《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现对贯彻落实《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的采购项目中,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的规定,2004年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范围扩大到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在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系统中属于中央国家机关二级预算单位的机关本级,凡采购列入《中央预算单位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项目,应向总局财务管理司报送采购计划,总局财务管理司汇总后,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办理委托手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本级,可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方式进行采购。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2004年第一期协议供货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已经公布(中国政府采购网址:www.ccgp.gov.cn)。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下属单位进行的集中采购,今年暂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应按照总局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采购项目中,属于《国家税务局系统2004年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附件二)的项目,应当实行总局部门集中采购。2004年,属于总局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立即组织编制采购计划,报送总局财务管理司安排集中采购。各地为信息化建设配置小型机、网络专用设备的,还须先向总局信息办报送技术方案,经总局审核批准后,纳入总局集中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