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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根据《行政许可法》七十条注销行政许可的,应当收回行政许可证件并加盖注销标记。
  (三)对税务人员办理许可过程中的过错责任,按《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评价与反馈
  对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及时向总局反映,以确保《行政许可法》这部重要法律能够得到正确、有效地实施。
  七、施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在此以前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有效,在此以后申请取得、变更、延续、注销税务行政许可等事项,依照《行政许可法》和本通知执行。
  附件:1.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2.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许可文书之一: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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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姓名   │        │  身份  │       ┃
┃  │       │        │  证件  │       ┃
┃ 申 │       │        │      │       ┃
┃ 请 │       │        │      │       ┃
┃ 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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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话   │        │  邮政  │       ┃
┃  │       │        │  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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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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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位   │        │ 法  定 │       ┃
┃  │       │        │  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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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邮政   │        │  电话  │       ┃
┃  │   编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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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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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代理  人│        │  身份  │       ┃
┃  │       │        │  证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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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住址   │        │  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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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在申请事项前划“√”)                 ┃
┃事项│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
┃  │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
┃  │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
┃  │  4、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        ┃
┃  │  5、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 ┃
┃  │批;                             ┃
┃  │  6、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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