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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4]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通知如下:
对台球、保龄球减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目仍属于“娱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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