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通知
(2004年3月24日 法[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的
宪法修正案。修正后的
宪法,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把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国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重要内容写进了
宪法。
宪法修改的内容,都是中国共产党关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重大主张,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这次
宪法的修改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对人民法院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扎实地开展
宪法修正案的学习,增强
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保证
宪法的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这次修改
宪法的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学习
宪法修正案,认清这次修改
宪法的重要意义。
宪法修正案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写入
宪法,确立了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了国家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是一个历史性贡献。
宪法修正案,充分体现了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认识的深化,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的方针,符合我国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新的
宪法修正案从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完善了对私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这次
宪法的修改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