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4]260号)
为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完善局长接待日制度,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接待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密切与群众的联系,认真接待群众来访,根据《
信访条例》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轮流主持局长接待日;局信访办公室负责局长接待日组织工作;局机关各司室按照局领导和局信访办公室的安排参加接待,并承办有关来访事项。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理来访事项。
第四条 局长接待日每月一次,为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遇节假日顺延至下周星期一)。接待时间为9:00至11:00和14:00至16:00。接待地点为局机关办公楼内。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接待时间或地点的,须请示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由局信访办公室另行安排,并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www.sfda.gov.cn)和局机关公告。
第五条 凡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范围的,并要求局长接待的访项,应当在局长接待日5个工作日前,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到局信访办公室信访接待室进行预约登记,并说明来访事由。如有特殊情况或重大事项,可立即报主持接待局领导同意后,由信访接待室安排接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作为局领导接待日事项,而由局信访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接待或处理:
(一)不属于我局管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