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境内企业与外国企业
进行融资业务掉期交易扣缴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7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境内企业从境外融资后,为了规避市场利率或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往往与境外从事金融风险业务的另一企业(主要是境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境外交易人)进行掉期交易。关于上述境内企业对其境外融资进行掉期交易后形成的支付款项有关扣缴所得税的税务处理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针对交易一方的融资业务按照协议定期交换支付义务。掉期交易的形式主要包括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相交换的利率掉期、固定汇率与浮动汇率相交换的货币掉期以及包含上述两种交换的混合掉期交易。
二、境内企业就其融资业务,无论是否进行掉期交易,均应以其融资合同所规定的条件应向境外债权人支付的属于利息性质的各类款项,作为该项融资业务的境外债权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
三、除本通知第四条规定外,境内企业因掉期交易而须向其境外交易人支付的交割净额,在有新的规定前,不作为境外交易人的利息所得,暂不扣缴企业所得税。
上款所述的交割净额是指,按照掉期协议约定,交易双方按掉期条件相互支付的补偿金额冲抵后的净额。
四、境内企业就其与境外债权人进行的融资业务,与下列境外交易人进行掉期交易的,境内企业向境外交易人所支付的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交割净额,应视同该境外交易人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息所得,计算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