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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季度报告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七条 季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管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基金托管人__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_年__月_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 基金产品概况

  第十一条 应披露以下内容: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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