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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号
 《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基金产品概况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六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七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单位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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