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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就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基金半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半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说明。如果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了变更,应当说明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合同于本报告期生效,或者上年度基金年度报告免于披露的,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二)本报告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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