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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半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七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半年度报告目录应编排在显著位置。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管理办法》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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