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征(若有)。
(三)基金管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管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可以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八条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