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原因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况,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况、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
《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管理人判断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说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目录、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