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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情况。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基本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事项及原因作出说明。
  (三)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限制的基金资产的说明。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相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况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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