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况,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说明与解释。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预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况,说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说明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基金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
《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规定编制与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