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况
第十六条 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相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计算期间作出说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计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用新旧计算方法同时计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计算方法计算列示。
(五)因会计政策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阶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阶段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八条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
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
备注
合计
第四节 管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况,包括: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主要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况作出说明,主要包括:声明基金管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勉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出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