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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十一)为处理对基金财务状况及基金运作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而采取的其他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或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十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第五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税项时,应披露主要税种和税率,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说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第六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应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主要包括该重大事项的内容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影响;如无法作出估计,应当说明无法估计的原因。
  第七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其中,基金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一)关联方关系
  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主要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则应披露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交易
  若关联方同基金进行交易,则至少应列示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政策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应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的交易
  分别列示本基金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股票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回购交易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关联方的佣金及占报告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基金应对基金交易佣金的计算方式、佣金比率是否公允、管理人因此从关联方获得的服务(例如,研究服务)等作出说明。
  2.关联方报酬
  分别列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关联方报酬的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及金额。
  3.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分别列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的成交金额、回购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
  第八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说明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时,应按以下要求对相应项目进行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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