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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信息管理工作制度和全国超限超载治理期间突发性事件处理办法的通知

  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突发性紧急事件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立即与事发部门联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同时以《治超工作快报》的方式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对于从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不定期编制《互联网治超动态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全国治超办将把有关治超工作信息(按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通过治超专网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治超期间不按本制度报送信息、发生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全国治超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全国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修订。

表一      交通量、物价变化及运输情况统计表



  统计时间: 月 日8时至  月  日8时    上报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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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公路线路名称 │抽样│     其中货车(按核定载质量分列)    ┃
┃交通│       │日总│                       ┃
┃量变│       │交通│                       ┃
┃化情│       │流量│                       ┃
┃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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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吨以上│7-14吨│ 2-7吨 │ 2吨以下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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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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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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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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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 货 物 种 类 │  运输量│  运价 │与上一统计期间│与治理前比 ┃
┃输 │       │  (吨)│ (元/吨)│比上升或下降% │上升或下降% ┃
┃情 │       │     │     │       │      ┃
┃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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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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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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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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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及鲜活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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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平均运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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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  物 品 名 称│   平均价格 │与上一统计期间比│   与治理前比  ┃
┃变化│       │  (元/公斤)│  上升或下降% │  上升或下降%  ┃
┃情况│       │  上升或下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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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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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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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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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1.交通流量统计,各省可选2-3条干线公路(国道主干线或国道)作固定 ┃
┃  │统计对象,每条干线公路宜选1-2个交通量较大且较稳定的交通量监测站或收 ┃
┃明 │费站做该线路平均车流量统计。                    ┃
┃  │  “抽样日总交通量”:统计时间内抽样选取日昼夜交通流量。     ┃
┃  │  2.“运价变化情况”:选择几家有代表性的运输企业作为固定调查对象。┃
┃  │  3.“物价变化情况”:“物品”选择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几种商品作为┃
┃  │固定调查对象,如华北的煤,东北的粮食,海南的蔬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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