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突发性紧急事件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立即与事发部门联系,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同时以《治超工作快报》的方式及时将事件处理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对于从新闻媒体、互联网上收集的信息,全国治超办将不定期编制《互联网治超动态摘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全国治超办将把有关治超工作信息(按国家规定需保密的除外),通过治超专网向社会公开,以增加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可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适当的方式,将从各方面得到的信息,及时予以反馈和发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在治超期间不按本制度报送信息、发生瞒报、误报、迟报等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治超办,全国治超办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全国治超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4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各地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全国治超办,以便及时修订。
表一 交通量、物价变化及运输情况统计表
统计时间: 月 日8时至 月 日8时 上报日期: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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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 公路线路名称 │抽样│ 其中货车(按核定载质量分列) ┃
┃交通│ │日总│ ┃
┃量变│ │交通│ ┃
┃化情│ │流量│ ┃
┃况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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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4吨以上│7-14吨│ 2-7吨 │ 2吨以下 │ 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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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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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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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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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 货 物 种 类 │ 运输量│ 运价 │与上一统计期间│与治理前比 ┃
┃输 │ │ (吨)│ (元/吨)│比上升或下降% │上升或下降% ┃
┃情 │ │ │ │ │ ┃
┃况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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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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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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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油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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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蔬菜及鲜活产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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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会平均运价│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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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 物 品 名 称│ 平均价格 │与上一统计期间比│ 与治理前比 ┃
┃变化│ │ (元/公斤)│ 上升或下降% │ 上升或下降% ┃
┃情况│ │ 上升或下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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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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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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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 1.交通流量统计,各省可选2-3条干线公路(国道主干线或国道)作固定 ┃
┃ │统计对象,每条干线公路宜选1-2个交通量较大且较稳定的交通量监测站或收 ┃
┃明 │费站做该线路平均车流量统计。 ┃
┃ │ “抽样日总交通量”:统计时间内抽样选取日昼夜交通流量。 ┃
┃ │ 2.“运价变化情况”:选择几家有代表性的运输企业作为固定调查对象。┃
┃ │ 3.“物价变化情况”:“物品”选择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几种商品作为┃
┃ │固定调查对象,如华北的煤,东北的粮食,海南的蔬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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