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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及中央所得税征收入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明电[2001]3号)
  (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其他有关中央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文件。
  三、检查处理的原则
  此次检查采取就地检查就地依据有关法规处理的原则进行。检查中如发现地方政府制定的财税政策与国家统一的财税政策法规相抵触的,由专员办就地处理并及时报告财政部;发现有关征管部门和单位存在违规征管所得税收入等问题,由专员办就地作出处理;发现纳税人涉及违反税法问题的,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对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向有关部门提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四、检查与调研工作要求
  (一)检查与调研工作自2004年5月10日开始,6月中旬结束。6月底前将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检查报表、处理结论和调研分析等资料一式2份(附软盘),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
  (二)检查与调研采取抽查方式。专员办应选择不少于2个地(市)及所属2—3个重点县的国库、地税机关进行检查和调研。
  (三)专员办接到本通知后,要与省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税部门进行协调沟通,切实组织好检查与调研工作。检查结束后,检查结论要与省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地税部门交换意见。
  (四)检查与调研工作的程序按照财政部《财政检查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法、实事求是,深入分析和研究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及政策建议,认真做好财政检查工作底稿,所有检查资料要整理建档。
  (五)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组的工作,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为检查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检查组遵守廉政纪律情况进行监督。
  附件:地方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及中央所得税征收入库检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   地方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及中央所得税征收入库检查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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