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部分地区执行国家财税法规及中央所得税
征收入库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4年4月28日 财监[2004]58号)
财政部驻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浙江、宁波、山东、青岛、深圳、宁夏、云南、河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进一步了解地方执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的情况,加强对中央所得税收入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对部分地区执行国家财税法规政策及中央所得税征收入库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和调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与调研的范围及内容
主要检查2002年和2003年度地方政府和地方税务部门执行所得税分享改革政策的情况以及地方国库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所得税的情况。检查中发现相关情况,可以延伸到其他部门或企业进行检查核实。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无自行制定政策,影响中央所得税收入的问题。
(二)有无违反规定混淆收入级次、分享比例,造成所得税收入混库的问题。
(三)是否存在办理报解不及时,延解占压所得税入库的问题。
(四)有无违反国家税法的统一规定,越权批准减、免、缓征税的问题。
(五)有无应征不征、少征或“寅吃卯粮”多征所得税的问题。
(六)有无违规办理所得税退库事项,造成错退或多退中央收入的问题。
(七)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事项是否符合国家统一规定。
(八)其他问题。
二、检查与调研的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四)《
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