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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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