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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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