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的通知
(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全国性行业协会:
根据《
安全生产法》和《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四年四月八日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一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