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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认证认可
 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日出口
 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
 (2004年4月8日 质检办认联[2004]102号)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4年1月27日,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因我国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5N1)疫情,宣布暂停从中国进口禽及其产品。根据中日双方多次协商,日方同意在满足日中双方共同确认的《热加工处理禽肉及禽肉产品卫生要求》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进口我热加工禽肉产品。3月23日至30日,日本国农林水产省派出5位检查官员分5个组对我方首批推荐的35家企业进行了检查。4月7日,日本国农林水产省批准注册经其检查的这35家企业,自4月7日起可以向日本出口申请注册的热加工禽肉产品。
  为了确保对日热加工禽肉产品的顺利出口,请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切实做好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禽肉原料的监管工作
  (一)严格监管出口禽肉原料。所有用于对日出口的屠宰加工禽肉的活禽必须是来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符合《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国质检食[2003]212号),并严禁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二)加强用于出口热加工禽肉的活禽的疫情监控。供宰活禽必须是健康的,无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霍乱和沙门氏菌病。活禽送宰时须封闭运输,且不得途经疫区。
  (三)用于对日出口的热加工禽肉原料应当是在2004年3月19日后屠宰的禽肉,严禁使用此前的禽肉原料加工出口日本。
  (四)异地采购的原料必须是来自备案的养殖场及注册屠宰企业,持有有效的原料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厂检验。异地采购原料的热加工禽肉企业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原料供应企业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监管工作的衔接,保证原料从养殖、屠宰、运输、加工、存储等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安全卫生监控。
  (五)加强对出口活禽的药物残留监管。用于加工对日出口的热加工禽肉原料的活禽应当严格按照日本国厚生劳动省的用药规定,严禁使用其禁用的药物;对其允许使用的药物,应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相关规定可查询日本国厚生劳动省的网站http://www.mhlw.80.jp/engli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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