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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的范围是:
  (1)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采煤沉陷治理、大中型水电、火电、核电、电网、新能源等项目;
  (2)交通:包括公路、铁路、港口、航道和机场等项目;
  (3)水利和农业:包括所有水利和农业项目;
  (4)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包括供水、交通、污水及垃圾处理、集中供热、燃气、消防、体育设施等项目;
  (5)卫生:包括传染病医院(病区)、紧急救援中心、疾病预防中心等项目;
  (6)教育项目: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普通高中学校等项目;
  (7)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包括所有国防军事工程和国防军工项目。
  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一项条件:
  (1)国务院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急需建设的项目;
  (2)已列入国务院批准规划中的急需建设的项目;
  (3)利用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并已签约急需建设的项目;
  (4)列入已下达的国债投资计划并急需在年底前开工建设的国债项目;
  (5)涉及防洪、防灾等公共安全急需建设的项目;
  (6)奥运会设施、世博会设施等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土资源部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上报的项目是否属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是否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符合条件的,列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以下简称“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名单”),并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三、关于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程序
  在深入开展治理整顿期间,须报国务院审批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规定的审查内容和报批程序审查报批,同时要努力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一)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建设单位用地申请及申请用地材料进行审查,初步认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列入确认名单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按现行有关规定,组织用地报批材料呈报;城市重大公共设施、卫生、教育等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参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组织报批材料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用地报批材料后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核定建设项目是否列入“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确认名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纳入计划、征地是否依法补偿妥善安置、建设单位是否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用地是否符合《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和集约用地的要求。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向国务院呈报用地请示,有关用地报批材料报国土资源部审查;不符合报批要求的,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退回。
  (三)国土资源部接到国务院办公厅的转办单后,对省级人民政府呈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查。除按现行规定审查外,将进一步审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重点审查的内容。符合报批条件的,呈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报批条件的,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抄报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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