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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
 《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4年5月9日 国质检卫[2004]19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规范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安全,现将《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是指在口岸范围内用于储存出入境或中转的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的仓库或场地。
  二、对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实施卫生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一般卫生要求:
  (一)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昆虫孳生地;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控措施,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医学媒介生物密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要求;
  (三)应当设立固定的堆放生产垃圾的地点和设施,生产垃圾应当定期清除;生活垃圾应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不得有渗漏,日产日清;需要设立卫生间的,应当设立冲水式卫生间,并配有洗手设施,做到无蝇无异味;
  (四)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卫生要求。
  五、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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