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评审组长应当在现场考核结束后,组织编写考核评审报告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授予编号。
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附件2),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企业申请注册流程图(附件3)。
第四章 后续管理
第十二条 注册证书有效期为3年,期满要求续延的,申请人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境外企业的注册项目(法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在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已获注册的境外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可对其作出暂停受理报检,直至取消注册资格的决定。被国家质检总局取消资格的企业,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一)违反中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七条有关规定
(三)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中发现一次安全、卫生、环保不合格,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查确属境外企业责任的;
(四)涂改、伪造有关单证及其他弄虚作假欺诈行为的;
(五)企业注册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后,未按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的;
(六)将注册证书或编号转让其他企业使用的;
(七)违反其他规定的。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境外企业获证后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授权的机构应将监督管理的情况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有:
一、对注册企业出口货物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
二、检查注册企业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
三、将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的检验情况及时反馈给注册企业;
四、对经查实注册企业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况,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暂停或取消注册资格的建议;
五、监督注册企业退运不合格货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企业的注册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