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
六、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
第六条 境外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注册申请,除提交国家质检总局2003[115]号公告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二、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相关环保控制标准和中国相关法规承诺书
三、固定办公及加工场所的资料(平面图)
四、供货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证明
五、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及相关技术人员(包括危险废物、夹带废物控制和废弃物处置)
六、原料验收制度
七、计量、设备校准制度
八、不合格品控制的规定
九、员工培训计划
十、对货物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对供货来源及供货方环保质量控制的承诺)
十一、对货物环保不合格处置所需承担相关费用的承诺
提交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申请注册的文字材料,须用中文或中英文对照文本。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一、提供的材料不符合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要求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实或弄虚作假的;
三、近三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四、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禁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
五、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八、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九、出口规模较小无法保证到货质量的;
十、其他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
第三章 注册评审与批准
第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注册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一)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
(二)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
(三)经审查不符合国家质检总局115号公告和评审规定的,不予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