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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

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地面数字电视试验管理的通知
 (2004年6月8日 广发技字〔2004〕5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总局机关有关司局、直属有关单位:
  当前,许多国家都加快了地面数字电视的发展,我国有关部门正加紧组织制定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由于技术发展快、市场需求大,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先后开展了地面数字电视移动接收试验,还有一部分地区进行了利用有线数字电视技术无线发射数字电视的试验。对此,总局高度重视,组织专门人员到湖南、福建、新疆等地进行调研,多次组织专家论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以下:
  一、开展地面数字电视试验必须符合国家统一标准,在国家标准未颁布前进行试验的系统必须具有今后改造为符合国家标准的能力。开展地面数字电视试验,要按照有关程序报总局批准(包括发射机功率100瓦以下的系统)。
  二、利用有线数字电视调制方式无线发射电视节目,由于涉及到与现有电视覆盖网兼容和下一步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的问题,此项业务不宜在电视分米波频段内开展,可考虑在MMDS专用频段内进行,以作为有线电视网的补充和延伸,扩大多套电视节目在农村地区的覆盖。
  三、考虑到地面数字电视国家标准尚未确定,开展地面数字电视移动接收试验有一定的技术风险和经济风险,目前仅限于在批准的个别地区进行试验。
  四、总局正在进行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研究工作,各地要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处理好局部和全局、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现有业务和新业务的关系,统筹协调有线、卫星、无线等多种技术手段,实现广播电视从模拟向数字的平稳过渡。
  五、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要高度重视数字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引导,加强管理,进一步处理好标准、管理和发展的关系,确保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推动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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