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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2004年3月16日 国函[2004]17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的的请示》(辽政〔2002〕23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辽宁省海洋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
  二、辽宁省是海洋大省,沿海地区人口密集,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强度较大。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划制度,实现海域的合理使用和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区划》是科学使用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填海、围海及开采海砂等用海活动的管理,防止对海域、海岛和海岸的破坏性利用。要依据《区划》审批海域使用项目,重点保证港口航运、油气勘探开发的用海需要,合理安排滨海城市旅游用海。
  四、严格施行海洋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依据《区划》审批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等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加强对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固体废物的管理。对陆源污染物应实行减排防治后排放,并根据《区划》选择排污口位置,逐步实行深海离岸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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