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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及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华商中心”)及国家直属储备糖库和肉冷库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2005年底前,对华商中心从中央财政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对其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华商中心在从事储备糖、肉具体储备管理业务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糖库和中国食品集团公司直属的国家储备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的名单按附件执行。今后,直属储备库名单若有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将及时进行调整。
  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家直属储备糖库、肉库名单

  一、国家直属储备糖库
  1、南通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中国糖业酒类集团公司南通储运公司)
  2、滠口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3、蚌埠国家直属储备糖库(中糖世纪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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