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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第二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中央企业报送
 主辅分离改制分流第二批实施方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厅发分配[2004]17号 2004年3月19日)


各中央企业:
  根据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八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经贸企政[2002]859号)精神,部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已经按照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
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国经贸厅企改[2003]27号)及有关文件的要求,正式报送了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及第一批拟改制单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并陆续得到批复。为规范总体方案已经批复的中央企业第二批及以后各批次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第二批方案)的报送内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窖
  (—)第二批拟改制单位确定的依据。
  (二)第二批拟政制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拟改制单位的名称、主要业务、目前股本构成;总资产、负债总额及净资产;企业规模是否属于中小型企业;拟改制单位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支付的经济补偿主总额及来源;改制采取的形式、改制企业股权结构;分流安置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内退、离退休等人员管理以及有关预留费用的管理;偿还拖欠职工债务情况等。
  (三)第二批方案的实施训划。
  (四)集团公司董事长或经理办公会关于第二批方案的决议。
  (五)已批复的第一批改制分流方案的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
  二、有关要求
  (—)集团公司应按照已批复的总体方案中规定的三类资产界定原则及标准,确定第二批实施改制分流的单位。
  (二)集团公司第二批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要遵循已批复的总体方案中确定的工作原则、政策措施及工作程序等。
  (三)第二批方案中涉及的上述两项内容若与已批复的总体方案有调整的,在第二批方案中作出说明。
  (四)集团公司第二批及以后各批次主辅分离改制分流实施方案的报送均适用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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