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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
 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督导检查的通知
 (卫办发[2004]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尤其是SARS防治工作,完善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报告,强化预警预测、卫生资源调配以提高应急医疗救治能力,我部决定开展网络直报工作、报告与监测统计数据质量的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督导检查范围:乡镇卫生院及以上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地、县三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检查内容:
  1.网络直报工作落实情况。主要检查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卫生部门、工业及其他部门、军队及民办医疗机构等)和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上网开展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情况,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无漏报等。
  2.数据库建设情况及数据质量。卫生机构代码数据库、卫生人力资源数据库、医疗救治专家数据库、医用设备数据库、卫生机构基本情况数据库、医疗机构运营情况数据库、出院病人数据库和居民病伤死亡原因数据库。
  3.统计基础工作。主要检查各级卫生部门是否依据《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设立了统计机构,配备了统计人员;各项原始记录是否健全、统计工作制度是否完善等。
  4.统计执法情况。有无违反《统计法》的有关规定,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统计数据;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擅自对外公布或提供统计数据。
  二、检查步骤
  (一)自查阶段(6-7月份)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工作情况制定检查方案和提纲,组织人员对本地区网络直报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督导检查。
  (二)重点抽查阶段(7-8月份)
  在自查的基础上,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地区的工作进行抽查。卫生部将组织督导检查小组分赴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三)总结阶段(8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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