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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统一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
  七、《统一发票》于2004年7月1日启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各地方税务局、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作。各地保监局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发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INSURANCE INTERMEDIATE
           SERVICE TRADE INVOICE

              存 根 联            发票代码000000000000
               STUB              Invoice Code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00000000
  Date of Issue                      Invoice Number

 ┌───────────────────────────────────────┐
×│                                       │
×│付款人名称:                                 │
印│Name of Payer:                                │
刷│                                       │
厂│                                       │第
×├───────────────────────────────────────┤一
年│                                       │联
×│付款事由(提供中介服务内容):                         │
月│Cause of Payment (Item of Intermediate Service):               │存
印│                                       │根
×│                                       │联
份├───────────────────────────────────────┤
 (│             票        样                 │
数│                                       │
量│付款金额(大写)                (小写):            │
×│Amount of Payment (In Words)         (In figures)          │
4)│                                       │
 #│                                       │
起├───────────────────────────────────────┤
讫│                                       │
号│附注                                     │
码│Notes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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