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之外,需要增加《统一发票》联次,以及增加汉文和少数民族文字对照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本通知的规定领购、填开、保管、缴销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按期报送发票领用存报告表。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前,电脑票中“税控码”栏目暂不填写。
七、《统一发票》于2004年7月1日启用,旧版保险中介服务发票于2004年12月31日停止使用。
八、各地方税务局、保监局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统一发票》的推广实施工作。各地保监局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辖区内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统一发票》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严重违规的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税务部门对于违反《统一发票》使用规定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INSURANCE INTERMEDIATE
SERVICE TRADE INVOICE
存 根 联 发票代码000000000000
STUB Invoice Code
开票日期 发票号码00000000
Date of Issue Invoice 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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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付款人名称: │
印│Name of Payer: │
刷│ │
厂│ │第
×├───────────────────────────────────────┤一
年│ │联
×│付款事由(提供中介服务内容): │
月│Cause of Payment (Item of Intermediate Service): │存
印│ │根
×│ │联
份├───────────────────────────────────────┤
(│ 票 样 │
数│ │
量│付款金额(大写) (小写): │
×│Amount of Payment (In Words) (In figures) │
4)│ │
#│ │
起├───────────────────────────────────────┤
讫│ │
号│附注 │
码│Not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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