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陕西宝天、西南、襄渝及
神朔电气化铁路陕西境内供电工程还贷电价的批复
(2004年5月13日 发改价格[2004]869号)
陕西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宝天、西南、襄渝及神朔扩能电气化铁路供电工程还本付息电价的请示》(陕价字[200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宝鸡至天水电气化铁路陕西境内扩能供电工程、西安至南京电气化铁路陕西境内供电工程、襄渝电铁陕西境内扩能改造供电工程和神朔电铁神木北至神池南增建第二线陕西境内外部供电工程的还贷电价(含税)为:在执行陕西省电网大工业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加收0.166元、0.104元、0.149元和0.046元,执行范围为以上电气化铁路陕西境内的全部用电。
二、以上加价标准自上述供电工程投入商业运营之日起执行,并同时停止执行我委计价格[2001]72号文批复的神朔电气化铁路加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