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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办公厅:
  针对我国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38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为了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的范围
  各地要对本部门所有在建、拟建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核。在建项目是指已开工的新建、改建、扩建、购建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税校及新建、改建、扩建、购建、装修、修缮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项目;拟建项目是指项目单位已提出立项申请,审批部门已批准立项尚未开工和正在受理的上述项目。
  清理的重点是:所有在建及拟建的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项目;2004年以来新开工的综合业务办公用房和税校项目。
  二、清理的依据
  清理工作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总局的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包括:
  (一)国家土地管理、环境保护、银行信贷、项目审批等方面的法规和政策。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7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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