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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7号--对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和74号公告部分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 第2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条例》、《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办法》及《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工作需要,现就涉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3年第64号和74号公告部分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调整明确如下:
  一、“铈”出口:
  凡获得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出口海关编码28053019.21的铈及其合金,须向商务部申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再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验放。
  出口海关编码28053019.11、28053019.12、28053019.13、28053019.14、28053019.15、28053019.16、28053019.29、28053019.90的其他商品,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二、“钨粉”出口:
  凡具有钨及钨制品国营贸易资格并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出口海关编码81011000.11和81011000.19的钨粉,须向商务部申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再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验放。
  出口海关编码81011000.90的其他钨粉末,仍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重水”出口:
  凡申请“重水”(又名“氧化氘”,74号公告海关编码由28451000.10更改为28451000)出口,须向商务部申领“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不再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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