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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三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关于工资扣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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