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重组改制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6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依法设立了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现对上述新设立的三个公司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组改制后新设立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均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及成员企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成员企业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实行由其公司总部在其所在地(北京)全额汇总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关于工资扣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