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基岩裸露率在35%至70%之间的石漠化山地。
本项中涉及的水土流失各项指标,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七)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红树林、台湾海峡西岸第一重山脊临海山体的林地。
第八条 凡重点公益林地域重复交叉的,按照上述顺序区划界定。
第九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一组织重点公益林的区划界定和申报工作。县级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必须在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基础上,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承担。2001年已经完成区划界定的地区,凡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的也可以在原成果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成果申报材料的要求,于2004年7月31日之前,向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申报。
申报材料一式10份,包括:申报函,全省土地资源、森林资源、水利资源等情况详细说明,林地权属情况,认定成果报告,以及省级区划界定统计汇总图表资料(详见附件2)。
第十条 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对省级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组织专业人员以抽样调查方式进行现地认定核查。认定核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申报重点公益林总面积的5%。省级申报材料不实或问题较大的,限期整改重新申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暂不予以区划界定。
第十一条 2001年依据
国家林业局《国家公益林认定办法(暂行)》(林策发[2001]88号)区划界定并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的林地,需按本办法重新区划界定,被划出的林地依照附件2要求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本次区划界定成果作为重点公益林资源基本数据,由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向国务院呈报。国家林业局根据国家生态建设需要和国民经济发展情况,分期分批公布。各地人民政府应对已公布的重点公益林及时进行林权证森林类别的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在区划界定重点公益林时,地方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权利人签定禁止或限制采伐协议,凡林权权利人不愿意区划为重点公益林的,地方政府要采取妥善措施处理。
第十四条 《重点公益林认定核查办法》由国家林业局另行制定。